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
(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36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
(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流程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成立之日起,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最高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
2.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
4.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
5.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校验后退回);
6.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7.省外返乡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
(二)创业租金补贴
1.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
2.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3.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4.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校验后退回);
6.租金发票(校验后退回);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股东及出资信息。
四、办理指引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https://www.gdzwfw.gov.cn
五、注意事项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二)创业租金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领后,后续按年度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等不得叠加享受。
(五)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外)。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
(六)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动,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领补贴时同步变更单位信息。
(八)申领补贴审核结果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 查询。
(九)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十一)名词解释:1.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2.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4.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12个月)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5.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