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年02月21日 园区公告
         

 

粤科函高字〔2011〕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时间

  2011年共集中受理两批。

  第一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第一批不受理3月10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申请);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0日;窗口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

  第二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第二批不受理7月10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申请);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窗口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二、申请条件

  2010年1月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㈠ 材料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⒋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⒌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⒍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

  ⒎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㈡ 编制要求。

  ⒈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⒉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⒊材料装订顺序为:

  ⑴ 总目录。
  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⑸ 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㈠ 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高企工作网”上注册,注册后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各市科技局必须在审核无误后才能激活企业账号。

  ㈡ 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上传附件,完成网上提交,打印申请书,与附件装订成册。

  ㈢ 各市科技局审核提交。各市科技局负责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注册信息审核,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和提交。

  五、报送要求

  ㈠ 申请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㈡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和提交。有关操作说明请在“高企工作网”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㈢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⒉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4.人员情况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
  5.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㈣ 纸质材料报送:各市科技局将企业申请材料(胶装)一式3份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㈤ 各市科技局要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实地了解申请企业的实际状况,汇总上报实地考察企业情况,出具考察意见。在截止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到xiexh@gdstc.gov.cn)交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六、其他

  ㈠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税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提醒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并要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㈡ 企业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所在市科技局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各市科技局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

  附件:⒈人员说明参考格式
     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格式
     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广东省各地咨询电话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科技厅代章)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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