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费协助入园企业办理08年度企业工商年检的通知

2009年03月26日 园区公告

 

各入园企业: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08年度企业年检须知》,2008年度企业年检时间是2009年3月1至2009年6月30日止。为方便入园企业,我公司与海珠区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合作,免费为入园企业办理08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     年检对象:凡在2008年12月31目前经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见《2008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三、     统一办理年检流程:报名(4月15日前请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交管理公司)— 领取年检密码和资料 — 网上申报 — 初审通过 — 工商局盖章确认年检。

四、     统一办理年检时间:四月份。

五、     收费标准:园区入园企业免费办理。(不包括企业工商年检行政规定收费)。

六、     为帮助园区企业更好地做好工商年检工作,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

相关工商问题,海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心于3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至4:00 特邀请海珠区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敦和园区二楼212会议室就工商年检、工商注册等相关问题举行现场咨询会,欢迎各企业、单位派员参加。

详细资料请登陆科技园管理公司网站:http:// www.zsusp.com

联系人:黄竖立               联系电话:84115992

 

 

                                  广州中山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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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联系电话

 

 

 

 

 

 

 

请于3月30日上午11时前将报名回执表上交或传真到管理公司   传真电话:84110011

附件:

2008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一、2008年度企业年检,全市企业继续实行网上报送年检资料进行年检初审。企业可凭上一年度已领取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网上年检的网址是:http://www.gzaic.gov.cn ,具体办法详见《网上年检方法简介》。

二、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一)年检的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的时间

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年检登记表》(向窗口工作人员索取或从网上打印一份);

  (三)《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向窗口工作人员索取或从网上打印);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在同一登记机关注册的,与所属法人一起办理年检;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外,还要提交所属法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所属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3、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或由企业委托代理人签名。

5、已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除需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外,只需提交《清算小组备案表》。

四、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先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才能办理年检确认。

五、当年被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被认定为著名、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受到省、市、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企业,凭有关证书到年检窗口可优先办理年检。

六、企业应当对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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