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8年04月18日 政策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驻穗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25个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8日

 

  目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高校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版权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实施标准战略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鼓励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园区的配套政策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国税优惠政策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地税优惠政策指引
  广州海关关于支持广州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黄埔海关关于支持广州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下同),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统筹协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研究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
  (二)制定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计划,整合各种资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落实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二、统筹协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三)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广州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广州)、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基地、国家信息服务产业示范园等国家级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和创业、生活服务功能,将基地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四)整合我市在新材料、信息服务和通讯等高技术领域的优势,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积极组织我市具有优势和基础的产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五)加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基地重大基础设施优先列入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同时安排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三、统筹协调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六)积极引导电子信息制造和软件产业、生物产业、信息服务和创意产业、数控装备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机构和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组织专家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大项目安排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组织制定年度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后实施。
  (七)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安排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八)对我市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计划,并安排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扶持其做大做强。
  四、统筹协调加快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九)制订重点领域高技术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规划,协调加快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功能,为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提供专业服务。
  (十)积极组织相关机构和重点企业申报组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提高承接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十一)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确认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建项目,安排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一)制订并实施《广州市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若干规定》。从政策导向、财政资金扶持、实施示范工程等方面加强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把引进先进技术和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掌握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每年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扶持我市优秀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视项目对引进的技术、装备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程度,最高可给予研究开发经费总额30%的支持。
  (三)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工程。选择若干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技术或装备引进项目,作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由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和产业技术进步。
  (四)对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列入《广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和装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优先扶持。
  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五)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由市经贸委牵头,联合市发改、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并完善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运作以及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争取每年新增1-2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左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加强政策指引,广泛开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及办事程序解读活动。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办理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研发用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
  (七)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以企业为依托,通过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的联合实验室和重点联合攻关项目。定期组织召开产学研合作交流会,为产学研各方寻求合作机会、交流合作经验、共享合作成果搭建平台,开辟技术成果转化通道。
  三、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八)实施重大技改项目推动工程。每年选择一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效果明显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通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大力支持的同时,优先协调解决项目备案、核准、设备减免税等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企业装备水平,走内涵集约型发展道路,带动技改投资稳定增长。
  (九)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大力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碳素纤维、数控系统关键技术等项目,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抓紧编制和实施碳素纤维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有序发展。
  (十)推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装备制造、化工、纺织、医药等优势传统产业的优秀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协调发展。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重点开展设计、制造环节的信息化工程。
  四、全面推进名牌战略,提升自主品牌核心竞争力
  (十一)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争创名牌的分类指导。制定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重点培育的品牌产品(企业)指导目录》。进一步发挥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合统计、税务、海关等部门,从工业、商贸服务业、农业等方面分类细化培育企业和培育目标,为争创更多影响力大、覆盖范围广、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品牌打好基础。定期组织列入《目录》的企业开展争创品牌工作系列辅导和培训,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名牌品牌。逐步加大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十二)支持名牌企业自主创新、做强做大。对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或进入培育目录内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创新和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技术进步项目。在政府采购、电力能源供应、融资担保、产品出口和上市等方面向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支持名牌企业的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建设,增强名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大力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利用产业聚集地的聚合效应,以名牌企业群体筑起区域品牌,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做大产业集群的经济规模。重点支持汽车、数控装备、生物医药、创意等产业集群区发展区域品牌。以产业集群为载体,加快产业集群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集聚区企业提供品牌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物流配送、信息和融资等服务,加快区域品牌建设步伐。
  五、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四)推进市、区(县级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民间出资、自主经营”的原则,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担保行业,引导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到区(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对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创立、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市扶持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五)完善信用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机制。加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力度,提高为自主创新项目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比例。鼓励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推进再担保和互助担保业务开展。创新政策性担保资金运作模式,鼓励支持市融资担保中心对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以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银行信用。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探索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以及所在地管理机构等共同出资,为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会员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互助性担保。
  (十七)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担保业务开展。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快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担保业务,对自主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担保,在保费上给予优惠。
  (十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担保机构在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办理担保过程中出现的商标专用权、专利专用权登记、股权质押等问题,引导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六、加强对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引导和配套服务保障
  (十九)加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按照增加产业关联度的要求,制定《广州市工业布局优化调整指导意见》,明确园区入驻企业标准,引导新引进投资的企业集中到相关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推动园区和产业基地分类升级改造。发展一批规模大、产业集聚和协同效应明显的重点园区和产业基地,提高企业“入园门槛”,限制低技术型企业进入;培育一批规模特色园区,优先安排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进驻;引导一批园区与周边重点发展园区通过产业相配套,实现连片开发、联动发展,共同促进产业更新和技术升级。
  (二十)加快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行业协会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一批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提供支持。从数字装备、电子信息、电器电工、工业设计等领域选择一批有基础、体制机制完善、有生命力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加强在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制约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技术攻关,以项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技术实力较强的单位独立或联合进行开发,研发成果提供给业内企业共同使用。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高校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一)统筹市属普通高校与高职院校的协调发展。推进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带动高校结构、效益和办学质量的提高。引导高校结合实际,根据广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
  (二)研究制定高校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高校要通过建设创新平台和基地,培养和汇聚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高职院校要积极与企业结合,开展科技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分类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加大市属高校科技创新投入
  (三)加大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在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技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高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加大对高校科研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高校创新学术团队建设。市属高校每年要从学校自筹经费中划出专款用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市属高校与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高校科研力量,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四)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研项目为抓手,以团队建设为重点,以实验平台建设为支撑,推进学科群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五)调整高校专业结构,优化学科布局,加强精品课程和名牌专业建设。围绕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重点行业、产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鼓励高校在读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培育科技创新观念、素养和能力。
  (六)加强研究与开发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高校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扶持力度,对各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条件的高校要根据优势学科和特色研究领域,依托现有各类实验室,推进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共建,切实落实开放共享措施,提高投入效益。
  (七)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和学科优势,建设软科学研究机构和战略研究基地,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
  四、加强高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创新成果新高地。
  (九)实施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计划。通过科研人才组织机制创新,打破现有单位、学校界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提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催生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吸引国内外优秀学术带头人到高校工作或讲学,特别是加大领军人才的引进,带动学科水平的提升。
  五、为全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优惠条件
  (十)积极为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提供条件。持广东省人事厅或广州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和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以上人员适龄子女、持广州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即与广州市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持广东省人事厅或广州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及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以上人员适龄子女,初中升高中时,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即与广州市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持广州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初中升高中时加10分投档录取。
  六、大力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
  (十一)鼓励高校积极申请和承担政府及企业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社会服务功能。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开发联盟等研究机构,鼓励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推广和应用。
  (十二)进一步完善技术转让、技术转移机制。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技术转让与转移及产业化工作,形成高校科技创新的特色与优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调动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十三)提高高校创新科技服务水平。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高校科技成果,为产学研合作建立快捷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创新沟通对接,着力推进高校及广州地区部属院校与重点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以高校专家组、博士团的形式,为企业开展现场技术咨询、成果洽谈、技术培训。促成校企共建基地,引导组建合作联盟,使校企双方形成开发、生产、销售紧密结合的产学研合作联盟,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十四)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产学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积极探索开展专题性、行业性的科技对接活动,不断提升产学研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提高成果转化率。
  七、积极推动高校与国内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五)高校之间要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础性科技数据库和资源库的开放和共享。支持市属高校与教育部直属高校合作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市属高校和其他高校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争取教育部直属高校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市属高校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高高校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十六)鼓励高校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合作,有条件的可以共同建立科研机构。支持高校参与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双边、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和人员交流。鼓励高校教师在国际学术、技术组织中任(兼)职。
  八、培育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文化、环境与机制
  (十七)市教育局成立高校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并组织高校参与国家、省的创新体系建设。
  (十八)创建广州市产学研合作教育协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
  (十九)发挥高等院校在城市创新文化建设中的辐射作用。建立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高等院校著名专家开设公共讲座、参与科普创作,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一)加大对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制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办法》,支持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称“工程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产学研合作;扶持有条件的市级工程中心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推进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在工程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企业研究院试点工作。
  (二)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制定《创新型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十一五”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在我市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中遴选30家左右创新能力强、技术创新机构和机制健全、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示范性的企业,在创新投入、创新管理、创新能力、创新产出等方面进行标杆示范。设立专项经费,对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并集成资源重点扶持。研究制定创新型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对创新型示范企业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国家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工作。
  (四)落实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会同市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办法,通过认定企业研发项目,明确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投入,落实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给予资助,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二、实施重点产业领域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六)设立若干科技重大专项。优先支持软件和动漫、电子信息、生物、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和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广州。
  (七)支持发展软件和动漫产业。至2011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对软件和动漫产业的投资,对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予以奖励,为吸引国内外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落户广州提供政策性补助,支持软件和动漫人才的引进与培训,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等。
  (八)设立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计划。重点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数字家庭、无线射频识别(RFID)、汽车和船舶电子等领域发展,构筑电子信息产业链。
  (九)设立生物产业重大专项计划。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领域发展,培育新兴支柱产业。
  (十)设立装备制造业重大专项计划。重点支持数控机床、汽车及零配件、节能环保、轻工等领域的成套装备发展,以数控装备为突破口,提升我市成套装备的制造水平。
  三、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十一)加大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投入,争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的地方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列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市属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市属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单独申报或与省属单位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列入省市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资助。支持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十三)支持建设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生物种质资源库、科技文献和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加大对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运行经费补助。
  四、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
  (十四)设立企业技术难题招标和难题招贤专项计划,按企业出题、政府资助、第三方承担办法,对企业提出的科技难题招标项目,立项后给予不高于1/3项目经费的资助;对企业针对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资源提出的科技难题招贤项目,立项后给予经费资助。
  (十五)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支持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建立技术联盟或创新战略联盟。
  五、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十六)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平台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十七)加强对公益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推广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落实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给予扶持。
  六、加快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
  (十八)加强自主创新拔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遴选一批技术、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连续的项目经费支持,培育和造就一批有突出创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
  (十九)充分发挥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留交会)的作用。提升留交会服务高层次人才功能,重点做好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工作。发挥留交会平台作用,组织举办高层次学术会议、学术论坛,营造科技前沿氛围;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海内外招标,推动广州成为重大科技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心。设立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办法,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业在高技术成果产业化上的合作。
  七、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系
  (二十一)理顺国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运行机制。整合利用现有国有创业投资资金,以参股、控股方式与境内外创业投资资金合作,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设立若干专项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和企业。
  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十二)完善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设立若干重大专项计划,提高项目集成度,改进科技计划项目产生方式和评审办法,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采取招标、组织方式产生,以体现政府目标和科技计划项目对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源向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综合业务管理信息体系,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
  (二十三)建立制度化的科技经费监督运行机制。综合运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实施监督。运用相关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十四)修订《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将在我市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纳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范围予以重奖。营造全市尊重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努力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实现人才的快速聚集和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九、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五)积极争取建立部、省、市联动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区域科技合作,共建开放型区域创新协作体系。充分发挥各区、县级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开展创新型城区和创新型园区试点工作。
  (二十六)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全市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综合考评体系,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进行专项督查和考评奖励。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深化政务公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利用“广州金盾网”以及相关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出入境、户政等相关政策和业务信息,让高新技术企业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方便其办理有关事项。
  (二)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序,主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出入境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申请出国(境)手续时,依法依规给予优先办理。户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二、强化打击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加强与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等重点企业的联系,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对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范措施,帮助企业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通过组织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对多发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整治和严厉打击。对有关重大案件实行重点督办、限期破案。
  (五)建立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信息收集、分析的预警发布制度。掌握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找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通过适当渠道向上级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及各经侦办案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配合,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机制,强化刑事保护与行政、民事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周边地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工作
  (七)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周边地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工作,作为社区警务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强化治安巡逻防控,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
  自2008年起连续3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3年共6亿元,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大专项计划。
  二、统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
  将科技部门现行管理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市经贸部门现行管理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及新增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称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协调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建立预算规划与协调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编制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及各个专项年度使用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合理调配资金投向,形成协调一致的政府资金激励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主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对扶持的项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我评价与绩效重点评价两个层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实行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并出具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基础上,通过现场抽查、核实等方式,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评价,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加大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力度
  (一)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做好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上报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门将列入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的产品,纳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标明,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在满足采购人技术需求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6号)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二)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予以标明。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扶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不再享有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属市统筹资金投资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创新型人才引进力度
  (一)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加强与市住建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协调沟通,抓紧研究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问题,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住房优惠政策。
  (二)支持各类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累计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代表、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10%以上的股东和其他高级研发人才,并在广州工作和纳税累计满3年的,均可以向市人事局申办引进手续。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符合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人事局优先给予办理引进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创新型人才,市人事局将在补充吸收类人员年度入户计划中尽量给予倾斜解决。会同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积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子女就业。
  (四)完善柔性引才新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我市需要或希望到我市工作,而又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准入条件和不愿意改变或放弃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国内外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购房、创办企业、申办出国、科技资助、职称评审、参加保险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委托高新技术企业较集中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审批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
  (五)加大我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才的引进,其引进人才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市人事局在相应审批流程上尽量简化,开设“绿色通道”。如需办集体人事代理业务的,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提供上门受理等服务。
  二、积极开发利用海外智力,加大海外创新型人才引进力度
  (六)完善吸引留学人员配套优惠政策和服务体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改《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为来穗工作、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进一步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海外创新型留学人才数据库,及时将人才信息向我市有关单位发布。加大对留学人员实习基地的投入和管理力度,扩大实习基地的数量,吸纳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回穗。开拓海外人才智力渠道,延伸服务前端,在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境外重要城市建立海外工作站。加强与兄弟省市引智机构、国内大型人才中介机构、海外留学人才组织、国际猎头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遵循“政府推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引进我市急需的创新型人才。
  (七)加大引进外国专家的力度。利用信息技术扩展、完善国际性人才交流推介网络和市场中介服务。通过在国内外举办人才推介会、招聘会和设立办事处等多种途径引进外国专家。加强市外国专家局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体系,规范外国专家来穗工作许可、签证、居留和出入境等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外国专家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建设,为外国专家提供便利。设立外国专家文化交流基地,充分发挥在穗外国专家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下列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限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其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九)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可先聘后评。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可由用人单位内部聘任其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取得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从事该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算起。
  (十)表彰来穗工作的国(境)外优秀创新型人才。对在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企业家和科技人员,授予“羊城友谊奖”荣誉称号。
  三、拓宽人才培训渠道,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新体系
  (十一)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选拔机制。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市管优秀专家等各类人才选拔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申报、法人单位推荐、专家推荐的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地选拔创新型人才。
  (十二)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培养机制。注重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推进创新型团队建设。按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培养的模式,探索建立以“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及团队为对象的项目资助、学术交流、调研实践、研讨论坛及考核管理等激励约束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以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建为原则,以科研需求为导向,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管理机制,实现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培养目标。
  (十三)重点培训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创新型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开展,对列入此工程的五大行业8个重要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
  (十四)选派并资助优秀创新型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年公开选拔、资助30名优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20名创意产业专业领军人才到国(境)外著名高校、机构或企业培训、考察和实习,藉此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其全球视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进程。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担。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公派渠道,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到国外知名院校培训。
  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十五)拓展职称工作的服务范围和申报渠道。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注重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做到全员服务、全面服务、全程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人才的评价工作。鼓励行业协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创新型人才的特点,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为高新企业和创新型人才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健全设立于行业协会的评审组织,规范开展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代办点。积极与有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在有关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代办点,为协会会员单位特别是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业务提供免费的归口代办服务。
  (十六)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职称政策。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不受是否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影响,其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连续合并计算。非公有制单位、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我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十七)建立符合创新型人才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有关论文、计算机、外语、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规定。调整对论文发表刊物等级的要求,完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可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对继续教育要求相应放宽;调整学历资历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强调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行内认可,而不唯学历和资历。
创新型人才同时或先后从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工作,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八)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可采取特殊方式评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有关规定由市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到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十九)高新技术离、退休人员可参加正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职称业务网上申报办理服务。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逐步开展职称网上申报评审工作,实现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职能部门审批发证等全程网上办理,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职称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一)吸收创新型人才充实和优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全面打破系统、地区、单位的局限,按专业化、社会化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对全市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建库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入库专家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大量增选补充年轻有为的创新型人才进入评委库,优化入库专家的年龄、知识结构,增加评委库专家总量,促进评审工作组织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
  (二十二)放宽博士后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正在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口、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时间限制。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在流动站设站单位申报评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
  (二十三)积极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经费和博士后安家费。根据《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引进博士后人员发放安家费的实施细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期满出站来穗工作的博士后核发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并逐步适当提高。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期予以资助。具备条件但由于受指标限制而未能设站的企业经批准后,其根据需要招收的项目博士后在项目完成后留在广州市属单位工作的,可享受安家费。
  (二十四)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平台,积极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和优秀外籍博士来穗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途径和合作渠道,鼓励和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加强学术联系与研究合作;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出国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大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重点培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保障并加大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竞赛、表彰、师资培训、教材标准开发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的经费支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更新实训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师工作站建设和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技能竞赛、出国研修等方面。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培训。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开发。
  (二)加强基础建设,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更新实训设备设施,形成与培养各类各层次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实训设备设施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技能人才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进一步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建立促进企业加快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建设的激励机制,将职工培训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好一批国家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突出抓好数控、模具、电子、通讯、交通、石化、装备制造、会展业等我市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形成满足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多层次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通过岗位练兵、技术交流、以师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改进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六)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和首席技师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带徒传艺和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人单位所聘用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当享受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设立“广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重奖,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人员参加的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和鼓励生产一线的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
  二、积极引进各类高技能人才
  (八)实施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在本市有合法住所,被本市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作为本市专项人才引进: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可作为人才引进。
  2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本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可作为人才引进。
  3配偶具有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本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准予入户。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引进的政策体系,进一步降低高技能人才户口迁移门槛,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
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局职能,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配合做好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强化科技园区和国家级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一)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以及“退二进三”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土地供应。
  (二)完善用地手续办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继续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协调、协同运作”等措施,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我局办理用地手续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以软件产业园区用地问题为切入点,加快研究引导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措施和政策。
  (四)拓展完善我市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空间布局。结合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广州科学城及周边地区、天河软件园、南沙资讯科技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列为重点发展区域,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在编制我市工业用地储备年度计划时,重点考虑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储备。进一步加强天河软件园等区域的土地储备。适时启动邻近的云埔工业区、黄埔以及白云区太和镇周边的民营科技园等区域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土地储备。有序开展番禺、花都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储备工作。
  二、配合做好引进优秀高新技术人才工作
  (六)向高新技术人才提供限价房购买。严格执行《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穗府〔2008〕1号)第23条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好优先供应给重点发展产业的从业人员、中高级专家等特殊群体的限价房用地和销售监管等工作。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
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发挥外资对推进我市自主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的积极作用
  (一)利用外资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积极承接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广州。重点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来广州设立生产制造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培训基地、采购中心等。
  (二)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和我市各类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开展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的研发中心,经认定,适用《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可享受有关的政策扶持和鼓励。
  (三)依托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等载体,加快引进汽车及零部件、软件、现代医药等领域的跨国公司,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外向型企业。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区和集聚区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发展信息服务外包、商务流程外包、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等业务。
  二、继续推动实施科技兴贸和品牌带动战略,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四)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各类外经贸发展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扩大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优化出口结构。推动生产性出口贸易通过产业升级、完善产业配套、延长产业链条,提升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
  (五)引导出口企业重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出口企业开展海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广告宣传、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等活动,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出口品牌。
  (六)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大力推动加工贸易向先进制造技术和新兴制造业领域发展,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高新技术产业,延长产业链条、积极发展国内配套服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提高加工贸易对广州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做好“两税合一”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应对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持续增长。
  三、重视和发挥进口对发展自主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七)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研究制订《广州市鼓励技术引进目录》,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限制进口落后的技术或我国已成熟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重点支持企业引进电子通信、生物技术、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清洁发电、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技术。结合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需求,组织急需的原材料、研发和制造需要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
  (八)加强技术引进的统筹和引导,着力构建完整高效的国际技术转移促进体系。建设集技术转移及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数据库、信息咨询等服务为一体的区域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打造广州地区国际技术交流服务载体,不断拓宽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技术循环的领域和渠道。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海外创新资源
  (九)鼓励电子信息、软件、生物技术、光电技术、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企业到欧美等科技发达国家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利用境外优秀人才和科研资源,开展境外合作研发。积极参与国家在境外设立贸易经济合作区的工作,大力推动我市企业参加国家境外合作区投标,促使我市企业集群式“走出去”。重点鼓励我市软件企业设立境外机构,承接软件外包合同,实现境内外软件资源的对接与共享。
  (十)积极组织开展对外技术合作。通过组织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采取联合研究、合作攻关和对口交往等多种形式,拓展技术引进来源国,适应企业的技术需求引进不同层次的技术,为双方企业和科研机构间进行研发和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五、加强贸易促进体系建设,创造适宜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贸易便利环境
  (十一)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国际风险意识,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提升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法院、知识产权等多部门协调推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十二)提高贸易促进服务水平。完善进出口信息服务体系,努力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国内外市场需求等信息,帮助企业及时调整进出口战略,提高企业国际市场拓展能力。进一步发挥“大通关”工作机制作用,加快保税物流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贸易发展环境。加快完善公平贸易支持体系,实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加强培训,增强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的意识,提高企业的应诉能力;搭建公平贸易信息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WTO规则下的服务和支持。
  (十三)加快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建立出口商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加强与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收集境外技术法规及产品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体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加强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意识
  (一)把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列入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措施到位。
  (二)研究制定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把提高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三)强化企业领导班子的自主创新意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要充分考虑创新方面的素质,注重吸纳创新型人才担任企业的经营者。
  二、加大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力度
  (四)市直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自主创新的工作计划,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自主创新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责任到位。
  (五)强化国有企业在推进自主创新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国有大型重点骨干企业要围绕核心业务和主导产品建立各类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形成企业内部分工合理的研发体系,加强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
  (六)支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传统国有企业,结合中心城区的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行易地搬迁升级改造,努力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七)加强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其他企业的沟通和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战略联盟和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基地,充分利用各方面社会力量提高自主创新水平。
  (八)积极开展创新型企业工作,以点带面,促进产业化基地建设。及时总结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广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九)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
  三、加大技术研发、改造和自主创新投入
  (十)支持国有企业根据实际加大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研开发经费,专项用于科研、产品开发、自主创新和科研人才的培养。优先协调企业必需的技术改造融资项目。
  (十一)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收益的调节作用。每年按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要确保重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是传统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改造项目;二是企业进行“退二进三”易地搬迁的升级改造项目;三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等。
  四、加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的长效激励与考核
  (十二)研究建立合理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积极探索采取股权(份)奖励、股权(份)出售、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予以激励,增强创新收益分享机制。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分配制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列入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创新激励。
  (十四)优化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结构,逐步将长效激励收入提高到合理的比例,增强长效激励与约束作用。
  五、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围绕自主创新的现实需要,以建立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为重点,支持企业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
  (十六)加强创新人才的挖掘和培养,在重点产业领域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型科技人才。
  (十七)探索建立企业首席专家或科技带头人制度,充分发挥创新型骨干人才的带动作用,促进经营管理人才与科技人才平行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配合实施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审批,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配合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目标、依据和原则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目标、依据和原则,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地落实、项目落户、市政配套等工作。
  (一)规划目标
  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迈向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实现自主创新目标。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广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等国家、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技术标准。
  2《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并与正在编制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规划相协调。
  3与《广州市工业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广州市工业用地布局调整规划》、《广州市域高等级路网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三)规划原则
  1规划编制应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工业产业集群布局规划要求相协调,并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用地、环境要求综合加以确定。
  2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协调好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3根据土地价值的级差和区位条件,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发展不同项目。
  4应严格保护水环境,加强大气环境、声环境污染控制,根据工业各类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广州市环境功能分区进行分类管理。
  5工业项目及用地应相对集中,集聚发展,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
  6应满足分阶段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远近结合、协调发展。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用地空间布局
按照“一核三极多个特色功能区”总体规划布局,拓展完善我市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空间布局。
  “一核”——指以广州科学城、天河软件园、广州国际生物岛为中心,以电子信息和生物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核心区;
  “三极”——指城市中心信息服务产业集聚区、南部临港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北部空港与物流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三个增长极;
  “多个特色功能区”包括以下几个工业产业集群和组团
  1东部组团——重点发展东部汽车产业集群区、东部石化产业集群区、东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区、东部钢铁产业集群区、东部增城新塘纺织产业集群区5个工业产业集群区。
  2南部组团——重点发展南部汽车产业集群区、南沙石化产业集群区、南部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区、南部软件产业集群区、南部钢铁产业集群区、南部番禺现代产业园输变电工业产业集群区、南部数字家庭产业集群区、南部南沙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区等工业产业集群区。
  3中部组团——结合广州市工业“退二进三”,充分利用中心城区成熟的基础配套设施条件,大力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都市型工业。重点发展中部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区、中部软件产业集群区、中部广州开发区国际生物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区、中部创意产业集群区共4个工业产业集群区。
  4北部组团——重点发展北部花都汽车产业集群区、北部从化明珠汽车摩托车产业集群区、北部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区、北部从化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区、北部白云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区、北部花都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区、北部花都橡胶产业集群区等工业产业集群区。
  三、配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审批
加强各方面的统筹协调,明确加快审批措施,配合做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审批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以上层面规划的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以上层面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后,应当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2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3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采纳,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的意见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
  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并进行过公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5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原组织编制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并按照规定再次进行公示后,再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在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再次审议之前应当先通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6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方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面、其他各类规划的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面、其他各类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整治规划、城市设计、建筑工程规划、道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环卫设施等工程规划,可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城乡规划篇、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市政规划篇、综合篇立案标准办理。
  对于重点工程项目的主体设施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参照《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版权局)
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强数字电视产业化
  (一)整合广播电视资源,促进产业发展。
  1扎实、稳妥、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资源整合,理顺各层级关系;采用行政统筹和市场引导的方式,实现我市广播电视资源整合及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促进资源整合后广播电视产业的持续、良性发展。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全市互联互通、全程全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
  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精神,推动广州本地数字电视运营商利用国内外资源,联合本地及国内外相关产业的产学研机构,成立数字电视和数字家庭应用研发院(中心),共同研发数字电视产业相关的技术、产品和业务。
  3在“一城一网”的前提下,联合多方力量,建设和完善广州移动电视公共信息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政务平台,占领移动电视、数字电视等新媒体的宣传阵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宣传政务信息,为千家万户提供多功能信息服务。
  (二)做大做强数字电视产业,加快完善产业创新体系。
  1依托高新技术,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完善我市有线数字电视技术平台,办好付费频道、高清电视、互动电视等业务。强化节目制作能力,丰富节目内容。
  2积极跟踪、研究和推动直播卫星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等新兴媒体业务,促进我市数字电视全面发展,完善数字电视在我市的有线、无线和卫星覆盖,进一步促进“数字家庭”计划的实施。
  二、大力发展网游动漫产业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文件精神。落实对重点动漫产品及企业的跟踪、调查与扶持;制订相应的资金奖励和扶持措施,确保相关奖励政策、资金的落实。按照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发挥区域资源共享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原则,抓好有关产业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促进网游动漫产业向集群化发展。
  (四)研究制定网游动漫产业激励政策。
  1尽快完善深化《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相关配套文件,并颁布执行。
  2完善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配套实施细则,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产业集聚、扶优扶强企业、激励技术创新、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及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引导网游动漫产业有效汇聚,加速我市网游动漫产业的发展,支持鼓励本市企业开发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和漫画作品。
  3支持广州电视台、广州电台开办相关动漫频道或栏目,广州电视台少儿频道、广州电台青少年频道开办固定的动漫栏目,并向本市企业开发的动漫作品适度倾斜。
  (五)加快建设网游动漫产业园区。
  1积极协助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建设,加强对产业基地园区的指导和协调;密切跟踪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产业基地园区形成特色,实现不同的功能定位;推进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市各级相关组织机构,加快网游动漫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
  2充分发挥广州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四个核心园区的集聚功能,不断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推动相关技术、产业向基地园区周边扩散,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协调促进的网游动漫产业空间布局,带动全市网游动漫产业的发展。
  (六)加快完善网游动漫创新平台。
  1根据我市网游动漫产业发展的需要,鼓励各区、各企业建立一批高标准的科研机构、研究开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些战略性、原创性、基础性的创新活动以及重大产品的研究开发。以专项资金为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建立我市网游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配合建立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网游动漫产品、产权的申请、登记、许可、交易、发布提供服务。
  (七)做强做大一批动漫企业。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网游动漫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评审规则,确定一批具有示范、引导、带动意义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完整产业链、富有竞争力的网游动漫龙头企业,形成品牌效应;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鼓励推动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投资动漫产业。
  2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网游动漫企业落户广州,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在广州创办或者投资网游动漫企业。
  3协助拓宽网游动漫产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市属金融机构对重点网游动漫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网游动漫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综合性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基金加强对网游动漫产业的创业投资,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八)切实抓好网游动漫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
  1协同推进《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人才培养培训实施方案》,促进软件和网游动漫人才培训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资助扶持网游动漫人才培训机构的工作,鼓励广州地区普通高校、人才培训机构与知名动漫企业等相互合作,培训网游动漫人才。
  3协助推动落实动漫人才奖励、创业投资、户籍、住房、子女入学、出国(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一大批各层次各类型的动漫人才来穗创业或工作。
  (九)积极办好“华语动漫金龙奖”、穗港澳动漫游戏展等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推动网游动漫产业的形态和内涵同步发展,营造有利于网游动漫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着力培育版权核心产业。充分发挥广州天河软件园、广州设计港、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科技园三个“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示范效应。建立健全版权登记和资助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软件、动漫等创意作品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降低创业成本,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放宽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的条件。
  1科技型企业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均可申请注册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企业集团;
  2增加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科技型企业可自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2年内缴足;
  3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允许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4注册资本属于分期缴付的,未缴部分减资可以是未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在办理减资手续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但应按规定刊登公告,提交公告报样及有关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租用房屋(非住宅)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即可;
  2以自有房产(非住宅)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即可;
  3租用房屋(住宅)为经营场所,所从事业务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除提交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由园区管委会出具场地证明及租赁合同即可;
  5经营场所在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合同、市场登记证及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鼓励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公司法》规定设立文件即可申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股东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五)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资格登记相对分离的做法。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核发设定期限只适用企业筹建的营业执照(用于筹建企业设立事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在办结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换发可展开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六)科技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前置审批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需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不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作为企业的附属名称,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着力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七)将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在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专人提供咨询、指导、受理、联系、协调等一条龙服务,申请人可享受“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等的优先服务。
  (八)加快审批速度,实行当场登记。高新技术产业型企业申请名称核准,采取立等即取方式,申请办理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的事项予以当场受理、当场审批的一站式服务。
  (九)实行“照前照后”告知服务。营业执照审批通过后,专人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过来领取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时,窗口工作人员将指引企业办事人员办理何种后续手续。
  (十)倡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会议等方式,以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数控装备制造业、环保新能源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开展行业间的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一)加强对商标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和品牌意识,积极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走品牌经营之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
  (十二)加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驰名、著名商标的力度,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发展一批广州市著名商标,推荐认定一批省著名商标,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商标列入我市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商标保护范畴,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权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及时移送假冒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假冒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有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权益。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
实施标准战略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出台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标准战略的实施创造条件
  (一)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标准战略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标准战略实施纲要》的制定,发挥标准战略对我市经济的推动作用,促进科研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放眼国际,制定符合广州发展的标准化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思路,指导我市高新科技产业标准化工作科学、系统开展。
  (二)制定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和奖励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专项资助资金的额度,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立“广州市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出台《广州市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在标准化科研和标准化创新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融入到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进一步扩大奖励政策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
  (三)增强产业标准化意识。以“世界标准日”或日常标准的科普宣传活动为载体,在我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论坛,提供最新的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标准动态,为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标准化专家提供交流的平台。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产业技术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力争在更多的新兴产业中掌握话语权,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
  二、发挥企业优势,以标准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实施意见》(穗质监〔2002〕306号)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操作办法,切实把“采标”工作落到实处。鼓励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技术,紧跟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通过消化吸收,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引导高新技术类的出口企业通过“采标”,提升企业适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
  (五)鼓励企业之间建立标准联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中,鼓励企业或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产学研结合的合作机制,组成技术联盟,并制定出各企业互利的联盟标准,促进行业或产业的良性发展,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尽快转化成标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的基础作用。
  (六)鼓励企业开展标准体系的创建。配合名牌战略的实施,以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为目标,鼓励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企业中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并建立动态的企业标准数据库,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的技术及管理标准,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七)结合质量兴业工程,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品牌战略的实施。以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医药、轻纺、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为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优势企业,培育一批凝聚岭南文化特色的优势品牌,引领区域经济提升发展。
  三、鼓励标准化科研机构和中介力量广泛参与,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
  (八)加大标准库资源的投入,鼓励开展标准化技术的科研。发挥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的技术优势,增加资金和资源的投入,强化高新技术领域标准数据的购置,构建广州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对相关国际标准的研究。积极建设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合格判定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服务平台,为企业实施标准战略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九)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我市标准化中介组织建设。加快我市标准化协会的建设,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了解政策、联系企业、掌握市场动态的优势,通过相关标准化中介组织为企业开展标准化的研究、咨询、服务,产品的认证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深入组织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
  (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专业人才的培养。整合高校、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人才资源,建立我市的标准化人才交流平台和培训体制,探索与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培养标准化人才的机制,建立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专家库。培养一批既掌握标准化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技术、了解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的标准化高端人才,形成梯级人才队伍,适应标准化领域各个层次的需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推进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一)进一步完善统筹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作。按统一、高效、务实的原则,整合现有知识产权协调办事机构,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合二为一,成立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协作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执行力。继续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内设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法、管理人员编制,实现人员到岗、职责到位。
  (二)建立和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抓好落实市政府设立专利奖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扶持市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创新基金或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形式、多渠道的投入和激励机制。
  (三)深化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贯彻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先导,推进创建国家示范城市工作。在市统一领导规划下,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和品牌战略,有效推进年度创建项目分解工作。鼓励、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工作,不断增强我市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会同发改、科技、经贸等部门充实完善重大经济活动审核制度,对我市重大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立项、国有企业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或者重大专利(专有)技术实施的法律状态和抗风险能力进行审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服务支撑。积极参与有关重大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性建议。
  (五)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评价制度。认真组织、配合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登记、注册及其产业化情况的统计制度和报送制度。在此基础上适时出台《广州市知识产权指标管理评价体系》。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财政投入绩效评估、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审核、各级技术中心和工程研发中心达标验收及技术产品评奖推荐的评价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在区、县级市部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中的数量和权重。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发展
  (六)着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水平作为衡量产业优化升级和各类创新型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我市专利技术培育产出、分布规律及特点的深入研究,以高科技园区、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培育专利产出大户、强户。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资助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向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申请倾斜,对自主知识产权增长快、质量高、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地区给予配套资助和激励。切实加强引进吸收再创新和企业技改中自主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协作工作机制,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拥有量和创造力加快提升。
  (七)加快推进各类试点、示范工作。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为载体,以创新示范为导向,以创造发明为核心,深入开展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广州开发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荔湾、天河、花都区省知识产权试点区域建设。同时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指导和推动试点地区和单位把知识产权创造纳入本地区自主创新发展布局,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八)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着力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创造能力,强化创新激励和考核激励,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和自主研发水平。以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突破口,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动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设立绿色服务通道,加强指导,积极扶持,努力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大、质量高、综合创新能力强的旗舰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实施技术标准的能力和水平。
  (九)加大专利技术产业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提高产出绩效。进一步增强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每年适时增加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化示范项目数量,对专利技术专利权质押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产业化工作,指导和推进区、县级市专利产业化规划和政策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水平。
  (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转化与交易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专利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风险投资和无形资产质押,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有效形成生产力要素。加强技术服务支撑,以市级专利信息中心建设为重点,切实解决体制和人才等瓶颈问题。积极争取建立国家专利技术推广展示交易中心,鼓励和支持我市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开展国内外推介交易。
  (十一)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努力探索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产学研新的结合方式与合作渠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创造发明由内向外辐射扩展,使之成为知识产权产出、转化的重要基地。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二)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行政执法协调运作、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地方执法保护协同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作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会商、通报、移交制度,形成快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网络。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行政执法办案重心下移,加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程序,增加执法透明度,执法决定依程序可接受公众查询。
  (十四)强化“打、防、树”保护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实行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重复性、群体性、恶意性侵权行为,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加强对企业侵权举报、诉讼等维权保护的指导工作。公布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维权先进典型,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彰显执法成效。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诚信建设,以“正版正货”和“正版音像进社区工程”为先导,加快销售、批发企业以及生产和进出口经营企业的全面保护。
  (十五)推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出台《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继续以广交会、广博会、国际汽车展等大型会展为示范,充分发挥保护“窗口”和“品牌”作用。加快推进和强化对各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执法,力争我市规范化、日常化执法管理的会展数量逐年增长。以会展执法促进企业和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
  (十六)推进协会、中介的保护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联合维权、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官、介、企”相结合,加强信息系统、市场需求和业务互动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在企业申请专利、技术产品维权、诉讼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十七)扩展知识产权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以构筑知识产权文化为主题,与全市创建工作相结合,把知识产权宣传纳入全市宣传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规划。围绕我市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文化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实施知识产权与科普教育相结合,把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做好“中小学试点学校”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活动,努力培育全社会的知识产权理念和文化意识。
  (十八)加强对外交流与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平台建设和发布《广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白皮书》工作。着力推介我市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新进展,加强对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维护国际知名产品、品牌权益的宣传,树立现代化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提升与国外知识产权互动层面和渠道,通过合作考察、举办论坛、涉外培训、境外发布等形式,推进与国外有关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知识产权保密和经济安全工作。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把各类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纳入我市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能力建设、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基地作用,着力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多形式、多样化培训活动,重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和维权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制定相应评定办法,纳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职称评定系列。
  (二十)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结合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分解,在实施全市培训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培训内容,着力加强企业、行业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区、县级市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作,并作为各类试点区域、试点园区工作重点和考核指标,促进人才培养,尽快适应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需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
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加强外事服务,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为我市在境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二、切实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在广州投资创业的自主创新型外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救助指导意见和保障服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境外重点城市设立海外创新人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工作站。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的涉外案(事)件。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积极协调外国驻穗领馆等机构参加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国际会议、论坛、考察、座谈等活动,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与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话和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及时向外国驻穗领馆介绍(通报)我市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动态,加强双向沟通和合作。
  五、充分调动外事资源,协助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开展国际经贸、科技交流合作。
  六、参照穗府办〔2005〕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审批。对于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百强企业、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办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证件。
  七、为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办理出国赴港澳证件提供方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在赴港澳任务批准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赴港澳人员办结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八、为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专家、外商、侨商及相关外籍人士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审发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九、积极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涉外礼宾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涉外工作规范化。
  十、积极利用国际友好城市、世界城市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与人才交流合作。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构建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自主创新,形成技术、产业、资本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强化金融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识。组织金融机构召开专题会议,使金融机构了解我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思路、措施以及相关动态,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搭建金融机构与广州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平台。通过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对接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使金融机构了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状况和金融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合作,增强服务的针对性。
  (三)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会同市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信用园区建设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多样化的担保体系,支持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做强做大,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开发各具特色的产品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按照拟实施的《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对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取得明显成效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1加强培训。与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证券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培训,组织举办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学习班,帮助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资本市场有关知识,主动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大力推动电子信息制造、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3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全面了解我市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工作进展,分梯队建立企业上市资源数据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协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加快其改制上市进度。
  4建立良好的上市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市企业上市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加强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碰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金融办(上市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企业妥善解决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5构建创业投资体系。抓住创业板即将推出和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活动政策出台的良好机遇,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国有、民营以及境外资本参与本地创业投资活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活跃创业投资,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创业投资体系,推进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
  6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出台《关于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资产重组、股权激励、项目用地、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和人才引进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发展给予支持,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六)继续推进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在继续做好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代办系统试点园区的同时,加强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的指导,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进行培育,做好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挂牌转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国家正式批准代办系统扩大试点后使我市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挂牌转让,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新的发展平台。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协助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积极推动已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三、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
  (八)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支持科技保险创新,鼓励开发与经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
  (九)鼓励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十)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宣传和动员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主动运用保险手段为科技发展服务,培育与拓展科技保险需求市场,促进科技保险健康协调发展。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鼓励信息技术应用
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鼓励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完善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创新互动机制,增强创新动力
  (一)支持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研制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标准,为国际和国家信息技术标准开展创新性应用示范环境,推动国际和国家标准在广州产业化。
  (二)加紧制订电子政务软件价格评估标准,规范软件创新发展环境。
  (三)会同市财政、科技等部门,制定我市《信息技术创新产品采购指导目录》,在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采购和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中优先支持。
  (四)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时,将优先采用满足业务需求、创新突出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五)在推动重大信息化应用创新项目中,引导研发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先导性、创新性的信息技术产品。
  (六)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促进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七)开展电子商务“转型渗透计划”。推动电子商务在各行业渗透应用,开展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应用创新试点,支持建设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八)推动政府和企业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进程,建立符合信息服务业创新规律的市场环境,提升信息服务业创新能力。
  二、组织实施重大战略性专项,提高关键技术创新能力
  (九)实施平板显示和集成电路专项。加快引进重大核心骨干项目,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核心项目与整机、芯片、软件、材料等关联产业链协同创新。推进国家级平板显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研发平板显示重点技术和OLED等下一代平板显示技术。
  (十)实施数字家庭专项。整合国家、省、市等资源,支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音视频和数字3C产品,推动数字音视频产业集聚发展,建成国内最大的数字音视频产业集群;推进数字家庭应用创新、业务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技术、网络和业务融合,发展面向家庭的信息内容、数字娱乐、网络教育和电子商务等综合信息服务,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家庭应用模式,建设全国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区。
  (十一)实施信息服务业专项。加紧做好专项规划,推进覆盖全市的无线宽带城域网、无线数字集群网、3G移动通信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建设广州超级计算中心,完善枢纽型国际信息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一批支撑中心城市运作的重大经济数据库,加快发展软件、互联网、电信增值服务等信息内容服务,引导和承接跨国公司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建设外包服务中心。
  三、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载体建设,完善集群创新环境
  (十二)完善信息产业园区载体建设。落实信息产业部《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完善基础和配套设施,加紧建设国家数字家庭产业园,打造一流园区。
  (十三)整合资源,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和重点领域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和公共技术平台,引导产业聚集。
  (十四)支持国际和国家信息技术标准的承担机构建设数字家庭等一批技术标准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推广信息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十五)推动园区品牌建设。支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打造品牌形象,在政府门户网站、大型会展和行业活动等建立园区品牌推广渠道,宣传推介重点产业园区。
  四、完善信息技术企业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创新发展难题
  (十六)实施“茁壮计划”。每年选择5-10家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型信息技术企业,指派专人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支持企业发展。
  (十七)完善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服务协调机制,通过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企业呼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十八)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企业CIO和CEO等高层次人才培训,拓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视野,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经营水平。
  (十九)整合社会资源和投资机构,为中小信息技术企业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推进
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迈向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目标的步伐,推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切实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一)设立创新型企业种子基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创新,主要用于对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
  (二)设立科技企业创业发展引导基金。发挥资金杠杆作用,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活动。
  (三)对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助。高新区以及各园区管委会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对园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各类重点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国家级科技项目提供100%资金配套,省级科技项目提供70%配套,市级科技项目提供50%配套,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配套。高新区设立区科技计划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对区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一定资助。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和科技发明人员予以奖励。
  (四)鼓励引进、培养和造就创新人才。设立创新人才发展基金,在国内外吸引研发和创业型领军人才,每年在重点产业领域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带头人。将引进项目与引进人才相结合,以项目引进带动人才的引进,对项目带头人主持的研发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用于项目的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鼓励高新区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高新区给予一定经费补贴。支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与鼓励终身学习。制定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每年组织重点中小科技企业创业者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创新型企业家人才队伍。推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五)加大科技项目引进力度。完善科技项目引进鼓励政策。完善项目引进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入园评审水平,筛选更多优质项目入区发展。重点引进产业价值链前端的创意、研发、设计、检测等环节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和制造项目,引进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的科技项目。
  二、积极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六)激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加强孵化器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企业孵化器集群。以孵化器和创业服务中心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创业的服务体系,建立“创业导师”和创业资金制度,动员和组织高新区内外的成功企业家为园区内的创业企业提供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全方位的创业管理指导,为创业期企业提供贴身服务。
  (七)促进高成长性企业加速发展。着眼于满足高成长性企业的空间和配套服务,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完善满足企业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专业研发服务、金融服务、市场网络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财务法律服务、专家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科技服务体系。
  (八)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加快大集团大公司的培育,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以优化地方科技资源配置为杠杆,积极引导大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加大对大型龙头企业的科技立项配套,提升大企业的研发能力;依托大型龙头企业,引导和支持建立以大型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技术联盟、国家或国际产业标准联盟以及市场战略联盟,协调和集成各方力量实现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和自主标准的建立。
  (九)促进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提升自主品牌价值。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争取建成国家专利专业化试点基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制定自主知识产权支持计划和自主品牌国际化推广计划,对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认定驰名商标等给予相应资助。
  (十)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结合国家重大技术标准专项的实施,资助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支持企业和行业承办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的高层次标准化活动。
  三、大力加强创新产业集群发展
  (十一)促进集群内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与发展。根据集群发展的规划导向和方向,针对重点产业集群,每年安排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能够形成集群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的产业技术联盟。安排适当资金比例支持企业间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集群整体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素质。
  (十二)促进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坚持招商引资与招研引智相结合,大力引进具有前沿技术和研发中心的高端产业、专业化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中心。创建有利于技术溢出的适度竞争环境,促进跨国公司提升在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水平,实现技术溢出的最大效益;促进形成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联盟合作,促进外资企业本地化的技术溢出。
  (十三)促进产学研合作。积极实施部省产学研计划,在加强与广州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同时,拓展与国内其他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入高等院校的工程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省、市各类科研机构,鼓励这些地区的高校在高新区设立研发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聚集区组织项目对接会,鼓励区内科技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
  (十四)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落户高新区,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对区内科技企业向科技中介机构购买相关服务给予资助。支持落户科学城的广州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技术产权交易网络功能。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商业天使网络的发展,为天使投资人与高新技术企业家沟通合作创造更多机会。依托金融创新服务区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积极引进香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四、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
  (十五)优化广州高新区各园区创新资源配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加强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互动和协作,推动广州科学城与天河软件园连片合作开发,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联动发展。鼓励在园区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组织。建立“一区五园”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利用各园区内的各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连接和共享各园区技术服务基础设施、联通各园区的信息网络、建立跨园区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使不同园区的企业能够便利地获得整个园区体系内各类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
  (十六)以粤港创新合作提高创新国际化水平。在CEPA框架内,探索建立粤港科技合作机制,以广州高新区为对接平台,促进两地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积极构建联合创新信息平台、联合培训基地、联合实验室、联合教育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实验室共用、研究经费共担、研究成果共享,使广州高新区成为粤港合作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加强与世界先进科技园区及创新网络组织的交流合作,整合国际创新资源,拓展创新国际合作的空间。
五、不断完善园区环境
  (十七)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广州国际生物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金融创新服务区、总部经济区、创意产业园、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虚拟高新区和创新驿站等项目,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服务业,大幅提升广州高新区科技创新的承载力。
  (十八)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快萝岗新城建设,从整体上改善科学城的创新配套环境。加快推进广州科学城周边一批城市一级主干道和产业基地内部路网的建设与改造,完善高新区各园区与周边地区交通主干道路网的衔接,形成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市政道路纵横交错的城市道路网。争取地铁四号线、六号线广州科学城段在“十一五”期间启动建设。完善科学城内部公共交通体系。新建一批科技人员公寓、学校、医院、体育中心、酒店、商业中心以及休闲旅游设施等,营造适宜生活居住的环境。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大力推进
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切实加强对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成立区科技兴区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工作,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区各有关单位制订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相关目标责任制。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在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各项支持。
  二、编制实施《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立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完善相关政策。
  三、加大区财政对科技发展的引导性投入力度,各镇(街)也要相应建立科技投入制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从2008年起连续3年,区本级财政每年投入4000万元以上,用于推进自主创新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经费使用重点向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汽车先进制造技术、造船、机械装备、数控装备、现代物流等重点技术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项目倾斜。
  四、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研发机构。进一步引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规划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重点培养我区支柱产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快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发挥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两大创新平台的科研优势。支持和引导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两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发展,支持其建设公共实验室,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粤港科技合作。
  六、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资助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内外人才。重点引进汽车、造船、重型机械装备、石化、钢铁和港口物流、光电信息、生物技术等行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科教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引进的中高级创新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予以协助安排。
  七、大力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工作站。对于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从南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参照《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八、推进南沙作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对区内科技企业上市或进入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区财政给予一定资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九、加大对自主创新活动的资金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以及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参照给予相应的资助。
  十、统一规划和建设南沙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初步形成以平板显示、发光二极管芯片等新材料为主导产业的光电信息产业园、以国际先进生物技术为支撑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面向国际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等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集聚区内龙头企业自有研发中心及实验室的产业研发园。
  十一、大力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并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便利。
  十二、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于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重大技术或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科研经费进行补贴,协助办理设备进口的便捷通关。
  十三、强化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区科技创新中心的孵化功能。制订相关政策吸引中小型科技企业入驻,并引导其将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对入驻项目分档次给予孵化资金支持。
  十四、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十五、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搭建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平台,通过每季度举办交流会、联谊会和学术沙龙等形式促进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间的交流和了解,利用互联网资源建立产学研交流的信息平台。把南沙科技论坛打造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科技类论坛品牌。
  十六、全面提升南沙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承载力。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加快城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营造适宜创新人才生活居住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国税优惠政策指引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制定的涉及国税部分(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我局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广大纳税人执行。
  一、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二、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优惠对象:企业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企业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五、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六、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企业
  2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七、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流转税政策
  1优惠对象:软件产品
  2优惠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八、优惠政策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诸相关文件。相关政策有变化调整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九、简化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即办服务,当场办理完毕。
  2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事项,由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3简化涉税事项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广州市市级以上(含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其他高新技术涉税事项由市以下各级主管机关审核或审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地税优惠政策指引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广大纳税人执行。
  一、优惠对象
  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
  二、优惠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
  4《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1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1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8号)
  17《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19《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四、优惠政策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优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诸相关文件。相关政策有变化调整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优惠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关于优惠内容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衔接,以国家最新文件为准。
  六、简化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3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广州海关关于支持广州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现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立足关情,集合资源,创新通关监管作业运行机制,优化作业流程,开展广州海关通关监管作业运行改革整合试点工作。运用企业电子管理系统结果,以企业诚信度为主要要素,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不同的信用等级,综合各类风险要素,通过风险分析,制定不同风险等级的判别标准,对不同的企业实施通关监管分类处置,对信誉度高的自主创新企业,自动分流到现场放行环节直接进行验放,减少审核环节,提高验放效率。
  二、搭建“一关通”合作平台,促进关区间通关业务一体化运作。以服务区域经济为工作目标,按照一体化通关模式的要求,建立海关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通关作业程序重复、环节重复等问题,推出企业资信互认、监管互助、舱单互认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一关通”通关监管模式,支持广州市高新企业的发展。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和拓展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纸质手册电子化,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和电子化手册管理。
  四、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研发中心。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加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上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对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评定为广州海关诚信企业,对其提供“十项”便利优惠措施。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通关业务培训,实施报关差错个性化提醒服务,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诚信培育力度,对守法的企业优先评定为总署“AA”企业。
  六、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广州市进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计划为契机,携手行业协会,加强与国内优质名牌企业长效互动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引导,鼓励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息交换、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合作,提升企业运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黄埔海关关于支持广州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现制定以下五条配套措施:
  一、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培育的进出口优势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信誉等级,将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分类通关监管制度,优惠其通关通道,简化海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分类通关模式。实行“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事后递单”的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二、完善和拓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海关总署第二代联网监管版本,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
  三、进一步推行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为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关通关业务的知识培训,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进通关服务。加大对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评定为“黄埔海关诚信企业”,适用诚信企业相关优惠措施。
  四、加强海关与协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沟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五、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在科研方面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在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仪器的减免税审批上提供更为快捷、优质的服务,支持科研部门的自主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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