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指南
申领对象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
上述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应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申领条件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符合此项申领条件。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执行(下同,详见阅读原文)。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2021年1月至6月当月(或季度)增值税指标(一般纳税人按月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请:计税依据项(一)+(二)+(三)+(四)+(五))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申领程序
一、企业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YCZG,以工代训补贴)填报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提交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提交申请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并公示结束后,按符合条件人数核算补贴金额;
四、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申领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彩色扫描且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
1、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导入系统);
2、新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职工毕业证书(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公章扫描);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公章扫描)。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
1、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导入系统);
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公章扫描)。
注:企业根据要求计算符合的月份(或季度)后进行申报,人社部门审核过程以税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无需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
1、能体现“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许可证;
2、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导入系统);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公章扫描)。
咨询窗口
窗口地址:
海珠区上渡路雅乐街9号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202室
联系电话:
020-84295641
020-8944794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假日除外。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执行,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中能体现,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备注:
1、受理期限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
2、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粤人社规〔2019〕43号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4、企业法人方可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如企业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企业总公司账号进行补贴申领。企业员工在分支机构参保的,在申报时按照分支机构不同分批次录入,社保编号填写职工参保的分支机构社保号;
5、非企业法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不得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补贴标准
每名参保职工每月500元。
一、第一、二类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补贴月份为2021年1月至6月,总计不超6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的四类大型企业补贴月份为2021年5月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