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海珠区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海人才领字〔2017〕2号)

2017年08月31日 政策通知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附件1:

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7〕5号)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广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和培育海珠区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和平台,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以创新引领海珠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和《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广州市海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有关规定,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扶持人才创新创业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政府引导作抓手,实现社会参与和市场化发展的有机结合。

(二)本实施意见的扶持范围适用于区创新创业人才、人才载体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三类主体:

1.区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区内企业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分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下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高级人才(下称“高级人才”)和创业人才。 2.人才载体,是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区内企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或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实施意见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海珠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商事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的诚信合法经营企业。

(三)本实施意见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区创新创业人才评定条件

(一)领军人才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和市级领军人才。 1.国家级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华技能大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国家级奖项、称号或资格之一; (2)在海珠区注册创办企业或实施项目成果产业化。 2.省级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广东特支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团队带头人)等广东省级奖项、称号或资格之一; (2)在海珠区注册创办企业或实施项目成果产业化。 3.市级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中的创业领军人才、“羊城人才计划”中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等广州市级奖项、称号或资格之一; (2)在海珠区注册创办企业或实施项目成果产业化。 本实施意见所称“在海珠区注册创办企业”,是指人才注册创办区内企业且拥有该企业股份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实施项目成果产业化”,是指人才与企业在海珠区共建科研中心、实验室、工作站并获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认定或科研项目立项,或与区内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股权分配协议等,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应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和创新价值。

(二)高级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区内企业尤其是区重点企业、区重点招商项目企业或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中工作,且在该企业或单位全职工作连续半年以上; 2.主持(承担)符合海珠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且属于为企业或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 本实施意见所称“骨干人才”,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副职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或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等相应职务的技术人才;海珠区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内企业推荐、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三)创业人才分为初创型企业创业人才和成长性企业创业人才。 1.初创型企业创业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已获得实际到位市场化投资的初创型区内企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5年)中工作,且在该企业全职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 (2)主持(承担)符合海珠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且属于带领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人才。 2.成长性企业创业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成长性高、创新性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内企业(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5年以上)中工作,且在该企业全职工作连续半年以上; (2)主持(承担)符合海珠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且属于带领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人才。

(四)区创新创业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区创新创业人才资格或中央、省、市相关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相关扶持方式与措施

(一)对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方式与措施: 1.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区创新创业人才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1)评定为国家级领军人才的,给予10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评定为省级领军人才的,给予8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评定为市级领军人才的,给予6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按50%、25%和25%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评定为高级人才的,给予45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15万元。 (3)评定为初创型企业创业人才的,每年按其所在企业上年度获得的市场化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10%的标准给予人才经费资助,分三年拨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评定为成长性企业创业人才的,给予3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 2.住房保障。按5000元/月(领军人才)、2500元/月(高级人才)、1500元/月(创业人才)的标准给予自行解决住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区创新创业人才住房补贴。 3.医疗保障。按3000元/年(领军人才)、2000元/年(高级人才)、1000元/年(创业人才)的标准给予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创新创业人才保险费补贴。 4.子女入学。区创新创业人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穗籍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小学或初中的,统筹安排到区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就读;自行选择入读本市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的,给予每人2万元(按子女人数)的一次性入学费用补贴。 5.交流研修。区创新创业人才获邀参加对外交流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培训等费用申请交流研修津贴。其中:对外交流活动实际发生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的,每次不超过3000元;实际发生地在亚洲的,每次不超过5000元;实际发生地在亚洲以外的,每次不超过1万元。每人申请津贴累计不超过2次。 本实施意见所称“对外交流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学术会议类是指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进修类是指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 6.交通优惠。未办理过广州市中小客车牌照的区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的,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80%(领军人才)、50%(高级人才)、30%(创业人才)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竞价补贴。 7.人才落户。对区创新创业人才申请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使用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8.每三年组织一次“海珠创新创业杰出人才”评选,对获奖者奖励最高50万元,具体的评选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研究制定。

(二)对人才载体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扶持方式与措施: 1.对区内企业推荐本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称号或资格的,每成功推荐1名,按5万元(国家级奖项、称号或资格)、3万元(省级奖项、称号或资格)、1万元(市级奖项、称号或资格)的标准给予该企业推荐奖励。每年度对同一企业的推荐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2.区内企业引进具有市外国家、省级奖项、称号或资格的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在区内企业全职工作连续1年以上)给予该企业5万元的引才奖励,其中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同时按引才费用50%的标准给予该企业引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每年度对同一企业的引才奖励和引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引进具有市外国家、省级奖项、称号或资格的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在区内企业全职工作连续1年以上)给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万元引才奖励。每年度对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家、省、市级奖项、称号或资格”的颁发单位必须是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市外”是指引进人才的上一个服务企业为广州地区以外的企业。

(三)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和政策奖励与海珠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扶持资金或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区创新创业人才评定程序

(一)区创新创业人才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启动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申报通知,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审定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中应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当年度评定人数总额。 1.宣传发动。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2.申报推选。由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采取“个人申报+企业推选”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3.组织评审。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结果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4.公示与发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评定名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网上对拟评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核查、答复公示期间的投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公示期间的投诉后,应当自公示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区委、区政府评定为区创新创业人才,颁发证书并纳入区创新创业人才库管理。

(二)参加评定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区创新创业人才动态管理

(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区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区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与管理。

(二)区创新创业人才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关待遇。

(三)区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年度评价和人才资格中期复核制度。年度评价合格和资格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年度评价不合格或资格复核不通过的, 取消其区创新创业人才资格,同时取消相关待遇。

1.年度评价。主要由企业按企业管理规定对人才进行年度评价,企业应将企业管理规定和评价信息及时录入区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2.人才资格中期复核。每年实施各类扶持措施前,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区创新创业人才进行资格复核。

(四)取消区创新创业人才资格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同时取消其所享受待遇,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且不再受理其区创新创业人才评定申报。对已实际获得扶持资金的,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区创新创业人才的资格和待遇自动终止,其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告知工作变化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1.区创新创业人才管理期内退休、离开区内企业的; 2.区创新创业人才管理期内所在企业迁离海珠区的; 3.其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区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机制

(一)健全人才工作服务体系。建立区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完善人才沟通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人才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人才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区领导及区相关部门与人才的沟通和交流,帮助解决区创新创业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三)搭建人才交往社群。创建人才创新创业社区,不定期举办各种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利用海珠创客坊和街道、社区闲置场所,为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展示和推广空间。

(四)提升人才社会影响力。推荐区创新创业人才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担任各级政府决策咨询专家。鼓励区创新创业人才参与区内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媒体对人才创新创业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最高”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2015-2021 中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粤ICP备17075193号-1